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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不懂“规则”,就读不懂文明

我是北游 少数派悦读 2021-09-29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北游独立评论(ID:beiyou-talk
作者:我是北游
 
01
 
哈耶克在《建构主义的谬误》中说道:“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
 
人在社会中的行事方式很大程度上是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
 
这个“社会行为规则”是一个人在社会上赖以生存和行为的深层结构和底层代码。
 
这里要注意的是,哈耶克所指的社会行为规则并非仅指法律。实际上,哈耶克对于近代社会的一种“把所有的社会秩序规则都化约为国家立法的实践活动”提出了根本性的质疑。
 
哈耶克明确指出:“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可以用文字表述的”。
 
我们对我们行为合理性的判断,并非仅仅依靠法律,而是自己对于自身行为的一种默许。
 
当一个群体内心缺乏对于规则的思考时,我们就不会按照规则行事,而当我们心中有对于“一般性规则”的思考时,根本无需法律来硬性的具体的规定,大多数人会按照“心中的规则”来行动。
 
所以我们会看到,在大多数欧美国家,在日本、香港、新加坡,人们会自觉自愿服从一个并不诉诸文字的规则,通过自己对于不同场景的思考,达成默契、形成秩序,而无需法律来特别规定。
 
实际上,随着社会快速发展,面对瞬息万变、千差万别的场景,要法律对此一一作出具体规定,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我们的法律不但会滞后,而且会永远追不上社会前进的步伐。
 
对于这一点,不但普通民众无法洞察,不客气的说,绝大多数时评者,都缺乏这个洞见,都是浮于表面、喊着空洞的口号。
02
 
当一个社会缺乏“规则意识”的时候,一定是因为这个社会缺乏对于“规则”的思考。
 
那么,当我们说“规则”的时候,我们到底是在说什么呢?
 
我拿我们最熟悉的规则——法律来举例,哈耶克指出法律有三大特性:

1、抽象性和一般性;


2、为人公知并确定;


3、适用于所有人的平等性。

 
其中2、3特性都可由第1条特性推出。

而我经常著文也会表述到“一般性规则”的概念。
 
简而言之,这里的“一般”和“特殊”相对应,必须是针对任何人、任何未知情形都成立,代表普遍适用的意思。

也就是说,这个一般性规则并不牵涉任何具体规定的制定,而更多是一种指导具体规则制定的“元规则”,是抽象的,并非具体的。
 
如果一个群体对于一般性规则的思考是常态化的,那么,这个群体在进行大多数公共行为时,他们的思考一定是趋同的、近似的。

不管他们是在搭乘高铁、飞机、地铁,还是在餐厅、银行排队,他们都能轻松达成默契,自觉服从心照不宣的“规则”,形成运转良好的社会秩序。
 
同样的逻辑,对于司法机构来说,面对一个明显违背一般性规则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他们必须要去翻找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才能采取及时处理的手段,那么我们可能需要检讨这个法律程序的不合理性了。
 
03
 
我们来看发生在加拿大飞往北京航班的一个事情。
 
一对华人男女从飞机卫生间出来后,发现机组人员的专座上空着,便毫无顾忌的自顾自躺上休息了起来。

当空姐准备午休时,发现自己的专座被占,故而提醒两位:“这里是机组人员专用休息座位,请您二位回到原座。”
 
然而,在多次提醒后,两位依然无动于衷,最后不耐烦的撒谎到,自己生病了,就是需要占用专座休息。
 
空姐听闻后,按照标准程序通知机长,在机上医生无法症断出病情的情况下,机长选择迫降安吉雷奇机场。
 
谁知此时,这一对华人男女立马站了起来,说自己病好了,不需要迫降,耽误其他乘客的时间。
 
而空姐却特别诚恳的表示“我们必须对你们的生命安全负责,已经通知了安吉雷奇机场地面的紧急医疗救护机构!”而且指出,这是加航的规定,必须按规矩办事。
 
飞机迫降在美国的安吉雷奇机场后,机场地面人员拿着抢救设施和担架进入机舱。这对男女拒绝下飞机,坚称自己的病已经好了。
 
在美国救护人员无法劝服的情况下,两名荷枪实弹的美国警察登上了飞机,美国警察强硬表示:“我们是警察,唯一的职责是要你们离开机舱!作为警察,只需要考虑您二位离开机舱的方式!”
 
这对男女无计可施,垂头丧气,准备走下飞机,不料又被美国救护人员拦住了:“根据规则,您二位必须坐在担架上下飞机,以防意外发生,这是我们的职责和专业流程!”
 
这对男女极不情愿地爬上担架,被美国人抬下飞机去了。其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也相继撤离航班。
从这案例中,可以清晰看出,无论是加航空姐、机长,还是美国救护人员和警察,最爱用的词就是“规则”。

每个人都是按照规则来行事,各司其职、互不冲突,只有在这种规则的支配下,任何撒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无处遁形。
 
04
 
一个法律制度不但需要法典化、公知并确定,同样需要留有一定的空间来应对未知的情境。

只有建立在对于一般性规则的深刻理解之上的法律制度才可能在应对不同的社会场景里,拥有更强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
 
在哈耶克看来,判例法之于成文法的重要优势就在于,这种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必定是由那种含有普遍意图的、目的独立的和抽象的行为规则构成。

而这些规则正是法官和法律学者试图从早期的判例中提炼出来的,而非文字可以涵盖和规定的。
 
将一个判例所带来的一般性规则的思考,运用于其他不同的社会场景中,这是对执法者最大的支撑,也是让一个群体逐步建立“规则意识”的唯一途径。
 
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说,大多数公民都能具备“规则意识”,那么公德意识必然会提高,社会为违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会少很多,而这个社会效益自然会惠及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所仰仗的,是我们每个人对于“规则”的深刻理解。文明,不过是水到渠成。


来源 | 北游独立评论(ID:beiyou-talk)

作者 | 我是北游

用哲学解构历史与政治,北游给你不一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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